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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02.06本會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
78.02.25本會第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
79.02.24本會第一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80.03.02本會第二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81.02.26本會第二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82.02.27本會第二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83.02.28本會第三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83.07.22本會第三屆第一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85.03.02本會第三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88.03.01本會第四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92.02.21本會第六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94.07.27本會第六屆第四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96.03.02本會第七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97.02.27本會第七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97.11.26本會第七屆第一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98.02.13本會第八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99.02.26本會第八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99.08.17本會第八屆第一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100.03.04本會第八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102.08.08本會第九屆第一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103.02.21本會第九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104.03.03本會第九屆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105.02.23本會第十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108.03.28本會第十屆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109.03.25本會第十一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110.03.24本會第十一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111.03.23本會第十一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113.03.25本會第十二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本章程依據工會法、工會法施行細則、人民團體組織法及有關法令訂定之。
第 二 條:本會定名為「臺北市記帳業職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三 條:本會以保障會員權益、增進會員智能及謀求會員福利為宗旨,並辦理自主學習計畫及產業人才投資方案,協助提昇及健全企業會計制度,造福社會為使命。
第 四 條:本會以台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台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4段197號2樓」。
第二章 任 務
第 五 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1.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或廢止。
2.會員就業之輔導。
3.會員勞工教育及職業訓練之舉辦。
4.會員康樂事項之舉辦。
5.促進勞資合作及糾紛之調處。
6.改善勞動條件。
7.促進會員福利與會員互助事項。
8.會員家庭生計之調查及會員統計之編製。
9.勞工政策與法令之制(訂)定及修正之推動。
10.會員糾紛事件之調處。
11.依法令從事事業之舉辦。
12.合於第三條及其他法令規定事項等。
13.協助會員或勞工有關勞動事件法所定勞動事件之處理及相關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 六 條:凡在本市組織區域內從事代理稅務會計、記帳報稅等相關業務者,年滿十六歲以上,得加入本會為會員。
第 七 條:會員入會時須填寫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併繳納入會後始得為本會會員。
第 八 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履行決議與按時繳納經常會費之義務。
第 九 條:會員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罷免權、被選舉權等享有之權利。
第 十 條:除會員死亡外,會員轉業或不在本市轄區內從事本業者,須向本會辦理退會,退會時應經理事會通過,並經會員代表大會追認。其入會費及特別基金應捐作本會經費,不得請求退還;其預繳之經常費以申請退會日期為基準日,依比例退還之。
第 十一 條:會員之除名,應經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之,除名者不得退會。
第四章 組 織
第 十二 條: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 十三 條:本會設會員代表七十九人、理事十五人、候補理事五人。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理事組織理事會,互選常務理事五人,並由常務理事互選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對外代表本會,監事組織監事會,互選常務監事一人(監事會召集人)。監事會召集人執行監事會決議,並列席理事會。
前項理事、監事及出席上級工會代表,均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本會會員年滿二十歲以上採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以次多票者為候補理事、監事。或候補出席上級工會代表。
第 十四 條:本會聘僱會務工作人員若干,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會務。總幹事之聘免,由理事長提報理事會通過,並向主管機關報備。
第 十五 條:本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聘用人員得有給職,但其待遇應由理事會議定之。
第 十六 條:本會理、監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僅得連任一次。
第 十七 條:本會理、監事出缺時,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之,其遞補之任期,以補足原任之任期為限。
第 十八 條:本會理、監事於理、監事會議無故連續缺席二次以上者,視為辭職論,由候補理、監事遞補之,其遞補任期與前條同。
第 十九 條:本會依會務需要設置各種委員會及工作小組,均為無給職。
第 二十 條:本會經理事會會議通過得聘任無給職創會顧問、顧問、諮議。
第五章 會 議
第二十一條:會員代表大會之議決事項如下:
1.本會章程之修改。
2.本會財產之處分。
3.本會之聯合、合併、分立或解散。
4.會員代表、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之選任、解任及停權之規定。
5.會員之停權及除名之規定。
6.本會各項經費收繳數額、經費之收支預算、支配基準與支付及稽核方法。
7.本會事業報告及收支決算之承認。
8.本會基金之運用及處分。
9.會內公共事業之創辦。
10.集體勞動條件之維持或變更。
11.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1.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2.決議並處理本會會務。
3.籌措經費及編造年度預算、決算書。
4.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案。
5.接納及採行會員之建議。
6.擬定年度工作計劃之執行。
7.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正或廢止。
8.處理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執行理事會之決議案。
2.處理理事會重要會務。
第二十四條:理事長之職權如下:
1.召開定期會員代表大會。
2.召開理事會議及常務理事會議。
3.執行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之決議案。
4.擔任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會議主席。
5.綜理日常會務。
6.對外代表本會。
第二十五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稽核本會經費收支及有關財務事項。
2.審核本會各種工作執行狀況。
3.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第二十六條:常務監事(監事會召集人)之職權如下:
1.執行監事會之決議案。
2.處理監事會重要議案。
3.召開監事會議,擔任會議主席。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臨時大會於理事會為必要時,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或監事會之請求時召開之。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本會之會員代表出席,並行使其權利,但一人僅受一會員代表之委託。委託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第二十八條:會員人數在一百人以上時,得改開會員代表大會,依據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之規定,選舉會員代表,出席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九條:理事會至少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如有理事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理事長認為有必要時,得分別召集臨時會議。監事會議之召開準用前項之規定。
第三 十 條:理、監事開會時,理事得應邀列席監事會,監事得應邀列席理事會,候補理、監事經邀請得分別列席各該會議。
第三十一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監事會及其他各種會議,應有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出席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
第六章 經 費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以左列各項充之:
1.會員入會時,每人一次繳納壹仟元。
2.會員經常費,按每人每月各繳叁百元計收。以一次繳納並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繳清全年費用。退會者,得自退會之次月起,退還溢繳之經常費。
3.臨時募集金。
4.孳息收入。
前項臨時募集金之征收,應經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並呈報主管機關核備。
勞保費、健保費得預收1個月至12個月。
第三十三條:本會經費之收支及財產狀況,應於每年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一次,
如有會員十分之一以上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得選派代表會同監事查核本會之財產狀況。
第七章 罰 則
第三十四條:會員不得拒繳應繳之各項費用,經書面通知,兩個月仍未繳納者,
經理事會會議議決予以停權三個月之處分。逾期六個月仍未繳納者,經理事會會議議決分別予以警告、停權六個月或除名之處分。上項停權於繳納應繳費用後予以複權。
第三十五條:會員有妨害本會名譽及違反本職工作紀律,破壞工作體制行為者,且經調查屬實,得由理事會會議議決,分別予以勸告、警告、罰款、停權三個月或予以除名。上項停權經當事人提出申請,經理事會會議議決通過後予以複權。
第三十六條:會員違反本會章程及決議案者,依其輕重得由理事會會議議決,分別予以勸告、警告、罰款、停權三個月或予以除名。上項停權經當事人提出申請,經理事會會議議決通過後予以複權。
第三十七條:經由理事會會議議決予以除名之處分者,六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加入本會為會員。前項除名會員,須提會員代表大會追認並呈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本會章程未訂定事項悉依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等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本會辦事細則及各委員會組織簡則另訂之。本會辦理解散時,所有財產應歸上級工會或政府機構。
第 四 十 條:本會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呈經主管機關核准施行,修正時亦同。